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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一湖两江”流域禁止畜禽养殖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9:19:03  浏览:9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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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一湖两江”流域禁止畜禽养殖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8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一湖两江”流域禁止畜禽养殖的规定》已经2008年7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2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一湖两江”流域
禁止畜禽养殖的规定


   为加快昆明生态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保护和改善滇池、长江、珠江(以下简称“一湖两江”)流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滇池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禁止畜禽养殖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昆明主城规划控制区620平方公里范围内;

   (二)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内;

   (三)滇池水体及滇池环湖公路面湖一侧区域(含湖面),即:广福路(六甲立交桥至西福路段)、西福路(西福路至西华园段)、石安公路(西华园至高峣段)、环湖东路现状与规划路、规划的环湖南路、高海公路辅道以内(含湖面)的区域;

   (四)盘龙江、新宝象河、大观河、大清河、枧槽河、冷水河、牧羊河、采莲河、乌龙河、船房河、洛龙河、中河、东大河、大河、金汁河、新运粮河、王家堆渠、马料河、西坝河、金家河、南冲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姚安河、海河、捞鱼河(含上游梁王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老运粮河、古城河、小清河、六甲宝象河、老宝象河、老盘龙江、螳螂川36条出入滇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五)除主城规划控制区、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以外县(市)区的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及流经县(市)区城区的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七)上述区域内的湖泊和水库。

   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

   三、自2008年12月31日起,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散养畜禽。

   四、自2009年12月31日起,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畜禽养殖(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但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环保、滇管部门审核验收,达到环境保护、滇池保护要求的,可以申请逐步搬迁或者关闭。

   五、本规定由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安宁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滇管、环保、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七、农业部门做好禁养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和扶持畜牧业实现圈养、规模化养殖的指导工作。市农业局负责按照本市畜禽养殖工作要求,重新编制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引导、鼓励、扶持全市畜牧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并指导各县(市)区修编畜牧业发展规划,保持全市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畜牧产品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八、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2日起施行。2008年5月11日公布实施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滇池流域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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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1〕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2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维护节日期间的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节日市场监管工作

  做好2012年“两节”期间市场监管工作,对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2012年各项工作,保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节日市场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加强节日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部署,突出重点,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维护节日市场秩序。

  二、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两节”期间是食品安全风险集中、问题易发的敏感时期。各地工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一是要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以及与人民群众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酒类、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乳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饮料、糕点、调味品、食用油、腌制食品、冷冻食品、元宵汤圆、民俗特产食品等品种为重点,以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机场、车站码头、庙会为重点区域,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为重点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管,确保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加大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力度,严格监督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的监管,强化对退市食品的监管,严防过期食品再次进入市场。

  三、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监管,营造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良好环境

  “两节”期间,是文化市场的活跃期。要根据节日文化市场特点和近期文化市场变化情况,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一是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整治低俗玩具,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电子游艺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二是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深入开展“扫黄打非”行动,加大力度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和其他各类非法出版物。三是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等广告为重点,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努力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四、加强各类市场监管,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要加强对网络市场、旅游市场及烟花爆竹等重点商品市场的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认真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切实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二是组织开展对较大B2C网站网上预售商品实地检查,指导网络商品经营者注意节假日快递“爆仓”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三是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力度,严防出现群体性传销事件。四是围绕重点旅游时段、重点旅游商品、重点旅游景区、重点旅游市场等积极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净化假日旅游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五是严把市场畜禽产品准入关,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市交易,积极参与防控动物疫情,促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六是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加强巡查检查,积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运用登记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辖区内监管巡查工作水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加强防火防盗防爆和防事故的工作。加强对办公场所、自管房产及本单位在建工地火灾隐患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防火管理,指导市场主办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防恶性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春运工作。明年元旦、春节相隔较近,客流高度集中,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春运各项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营造和谐春运氛围。

  六、严肃值守纪律,扎实做好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把“两节”市场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抓好检查督查和落实,提高监管效能。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要以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为重点,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相关信息,强化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及时处置突发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交叉检查与暗访抽查规范》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交叉检查与暗访抽查规范》的通知

文市发(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交叉检查与暗访抽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7月30日





文化市场交叉检查与暗访抽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交叉检查和暗访抽查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文化市场交叉检查,是指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抽调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文化市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全面了解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状况的活动。
  文化市场暗访抽查是指执法部门安排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不通知被检查地执法部门的情况下,收集了解当地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交叉检查和暗访抽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 开展交叉检查或者暗访抽查前,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交叉检查或者暗访抽查的目标任务、主要形式、地域范围、参与人员及行程安排等内容,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参与交叉检查或者暗访抽查的人员应当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工作及当地文化市场实际,选择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开展交叉检查。
  组织开展交叉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省级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对80%以上的地市开展交叉检查,地市级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对100%的区县开展交叉检查。
  第六条 开展交叉检查,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听取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执法日志、工作信息、统计数据、举报投诉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随机抽取至少5份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四)检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运行情况;
  (五)召开部分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负责人、执法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文化市场日常检查的有关规定,实地检查部分文化市场经营单位;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在交叉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严重违法的文化市场经营行为,应当报请组织交叉检查的执法部门责成被检查地执法部门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开展暗访抽查:
  (一)群众多次举报投诉,或者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二)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作出明确批示的;
  (三)文化市场发生重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新闻媒体多次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信息的。
  对于情况非常复杂、问题十分突出的地区,执法部门应当组织不同批次执法人员开展暗访抽查。
  第九条 在暗访抽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如实记录;对证据易灭失或者难以再取得的,应当报请组织暗访抽查的执法部门责成被检查地执法部门立即查处,或者指定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条 在暗访抽查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等紧急突发情况的,应当立即中止暗访抽查工作,并向组织暗访抽查的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调查取证设备,并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保管。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暗访补助。
  第十三条 交叉检查或者暗访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组织交叉检查或者暗访抽查的执法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交叉检查或者暗访抽查结束后,组织交叉检查和暗访抽查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情况,总结分析文化市场态势,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点。
  对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秩序良好的,应当进行通报表扬;对文化市场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其中,对管理特别混乱、问题特别突出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上级执法部门通报的问题,下级执法部门应当立即核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将交叉检查和暗访抽查结果作为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及综合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交叉检查或者暗访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属执法部门;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一)故意泄露身份或者工作安排的;
  (二)索取或者收受文化市场经营者财物的;
  (三)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或者被检查地执法部门违法行为的;
  (四)虚假反映工作情况,或者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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