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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清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10:28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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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清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清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9]8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发改局《清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清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技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照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情况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 节能评估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评估单位负责。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采取的节能措施;
(八)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九)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第十条 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和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和节能评估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定3年内不得参与节能评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按照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中应包括项目节能情况评价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节能评估和审查要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相结合,不得设立新的审批环节及收费项目,不得延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时间。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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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2002年1月14日中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人大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应当亲自过问,及时指导处理。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指导、督促镇人大的信访工作,审查承办单位办理回复的信访事宜;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八)承办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其他信访事项;
(九)建立、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秘密。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大代表和本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认为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行为违反法律而提出的批评和意见;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对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对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批评和意见;
(六)对不服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处理,对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和意见;
(七)市人大常委会职权内的其他信访重大问题;
(八)对不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的信访事项,应指导信访人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单位反映情况。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一)登记、转办。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和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各项登记手续,建立登记制度,及时转交给有关单位办理。
(二)呈批、立案。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需要立案交办的,可以自行立案办理;对拟立案办理的重要的信访件(下称信案),应当呈送分管领导阅批,重大信案问题应征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意见,由分管领导向常委会主要领导和主任会议报告,确定处理办法,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领导阅批的意见和主任会议确定的处理办法及时立案进行办理。
(三)催办。对交办超期未结的信访案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催办,对大案、要案、难案可以派人协调处理,或者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处理。
(四)上报。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自行立案办理,或发函转有关职能部门查办,明确提出必须查实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在30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及时上报交办单位和交办的领导;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交办的单位和交办的领导说明情况;交办单位和交办的领导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五)答复。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的单位应当在30天内办理完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以书信、电话、传真、口头等形式答复信访人;信案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回复的,经交办单位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六)复查和审查。对承办单位办结上报的信案结果,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审查,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意见。如果认为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其重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要求其补充说明。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重新调查或补充说明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报告结果。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关单位办理,并已有明确的、正确的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处理。
(七)结案、归档。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重大或重要的信访案件应当有结案报告,呈分管领导阅批,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访,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访工作人员要教育和引导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遇到来访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知来访人所在地区、单位派人协助处理。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果断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3]28号


市级党群部门及归口单位:
  现将《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绵阳市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市委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市纪委(含市监察局)、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含市委党建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办、市委老干局、市委党研室、市文明办、绵阳日报、绵阳晚报、市委台办、市委党校。
  2、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3、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侨联、市残联由市政府目标办考核)。
  4、民革绵阳市委、民盟绵阳市委、民进绵阳市委、民建绵阳市委、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
  二、目标管理体系
  1、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行市委秘书长负责制,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管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协助秘书长督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并负责目标管理重要事项的协调落实。
 2、市委督查室为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3、市级党群部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目标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的问题。
  三、目标制定(基本分100 分)
  (一)制定的依据。
  市委当年工作要点,市委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主要业务工作。
  (二)制定的原则。
   1、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即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市委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工作重点。
  2、本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便于操作、方便考核的原则,能量化的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要提出质性的标准和要求。
  (三)目标分类。
  目标设置分部门目标、共同目标二部分。
   1、部门目标(80)分。
  部门目标主要指部门重点围绕市委总体工作思路,结合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业务工作和部门工作特点确定。
   部门目标设置要简洁明了,突出重点。目标项目控制在7 项以内。
  2、共同目标(20分)。
  共同目标主要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政务工作(包括目标管理、督查督办、信息调研、文稿起草、办文办会等)。
  (四)目标制定程序。
   1、部门目标:由各部门按照目标制定的依据、原则和分类要求,于当年1 月20 日前,提出当年细化目标及分值方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送市委督查室审核后(各民主党派目标送市委统战部审核后再送市委督查室),送市委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委督查室统一下达。
   2、共同目标:由市直机关工委于当年1 月20 日前提出方案并送市委督查室审核后,送市委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委督查室与部门目标统一下达。
  (五)目标调整。
  为确保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 月30 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委督查室统一下达调整。
  四、目标监控及考评程序
  1、目标监控的主要形式。
  (1)不定期督查市委督查室。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2)半年自查。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半年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当年7 月底前报市委督查室。
  (3)年终考评。
  2、考评程序。
  (1)目标责任单位应在次年初对上年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 月15 日前将自评书面报告报市委督查室。各民主党派的自查情况报市委统战部,并抄报市委督查室。
  (2)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各民主党派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初评工作,并于1 月15 日前将初评情况汇总后报市委督查室。
  (3)由市委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督查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于1-2月进行全面考评。
  (4)市委督查室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委分管领导审定。
   五、计分方式
  单位目标考核实际得分=业务目标得分+共同目标得分+奖励加分-扣分。
  (一)部门目标和共同目标。
   部门目标和共同目标不加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二)加分和扣分。
   1、获奖加分。
   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分、1分、0.5 分。
   2、扣分。
  (1)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分、1分、0.5分。
  (2)凡受到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
  (3)凡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提案人不满意的一件扣0.5分。
  (4)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分别由市纪委、市综治办、市计生委考评,不加分,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级。督查督办、信息、公文处理、文稿起草等政务工作分别由市委督查室、市委办秘书处、信息处、综合处负责考评,实行过失考核,无过失得基本分,有过失按比例扣分。
  (5)其它需要扣分的情况,由考评小组确定。
  六、奖惩
   1、奖励原则。
  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的重要依据通报全市。
  2、奖励办法。
   单位人均年度目标奖金额=单位目标考核实际得分目标奖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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