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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广东省经济开放区范围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9:36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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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广东省经济开放区范围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广东省经济开放区范围问题的通知

1987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


广东省扩大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县、市(共1个省辖市,29个县,市区)名单附后。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对名单内所列县、市进出口物资的海关监管和税收优惠问题,请按我署(85)署货字第28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广东省扩大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县、市名单(共1个省辖市,29个县、市、区)
一、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范围扩大11个、县、市,包括:
广州市的花县,从化、清远县;
肇庆地区的肇庆市,高要、四会、广宁县;
惠阳地区的惠州市,惠阳、惠东、博罗县;
二、新增1个省辖市(茂名),18个县、市、区为沿海经济开放区:
汕头市的潮洲市,澄海、惠来、饶平、普宁、南澳、揭阳、潮阳县;
惠阳地区的陆丰、海丰县;
江门市的阳江县;
茂名市(包括郊区)及其电白县;
湛江市的郊区,廉江、海康、吴川、遂溪、徐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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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发〔2008〕112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工业用地)转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防止炒买炒卖土地和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转让,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等。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工业仓储、工业研发以及与其配套的办公和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转让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工业用地转让进行监督管理,发改、经委、建设、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协助做好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工业用地申请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
(三)实际投资额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四)已缴清取得该宗地时所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资金;
(五)共同所有的,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六)土地权属无争议、未设定融资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七)符合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办理合法产权证明的,转让人须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九)转让方属国有或国有参股的,转让前应先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转让申请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属再转让行为的,需提交原转让协议);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土地评估报告;
(五)转让方、受让方的身份证和法人证明;
(六)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或已收回优惠政策资金的证明;
(七)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环保等要求的证明(行业投资强度要求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资料;按规划要求未建设完毕的,须提供由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开发投资额度认定证明;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转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和办理
第八条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如实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虚报。
第九条 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的,市、区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件下发后取得的工业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已享受优惠政策:
(一)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包括土地代征费、配套费等,下同)低于原定工业用地最低价的;
(二)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低于出让合同金额的;
(三)以文件方式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
第十一条 应补交的优惠政策资金,按出让时应缴纳金额扣除原受让人实际缴纳金额后的差价计算。
以成本协议价取得的工业用地转让,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应补交优惠政策资金的,转让方须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出让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转让交易行为应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 办理转让的工业用地,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随之转让。
符合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产权过户条件的,转让方应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转让人、受让人应签订工业用地转让合同,并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十六条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其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七条 转让后原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和登记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八条 转让方、受让方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并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原出让合同约定可部分转让的,转让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分割转让部分的应投资额度进行核定,并出具实际开发投资额度证明。对符合第五、六、七条要求的,可以办理转让。
第二十条 按照原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未能在竣工期限内建设完毕的,如转让时受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划拨工业用地的转让,依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04〕192号)办理。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转让的工业用地,符合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政策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工业用地转让条件的,转让人可申请市、区政府收回;违法转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让人、受让人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给予警告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转让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转为B股试点申请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转为B股试点申请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呈送的关于“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转为B股方案的申请”已收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发展股票市场必须坚持逐步推进,慎重试验的原则”和“扩大B股的试点范围”
的要求。现批准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转为B股上市的申请。
该公司从事第三产业,国家无控股要求。该公司总股本为1.26亿股,其中国家股占44.5%,法人股占7.9%,个人股占7.9%,境外持股占39.7%。国家对该公司具有相对控股权。转B股只涉及公司现有法人股,占7.9%,其中国有法人股占1.1%(低于5%)

该公司法人股转为B股的转让价格以本公司法人股转让前一周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在不低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并根据市场平均价格,按10%以内折让。其转让收入按国家现行规定安排使用。
该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的数量占你市B股发行规模。请你办接此函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要求,通知该公司按现行法规抓紧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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