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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返还原物如何处理/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39:03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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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返还原物如何处理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张生贵

【案情】
刘某通过父母取得公房承租权,原公有房屋由刘某的弟弟居住,刘某与弟弟协商,要求弟弟购买承租权,弟弟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刘某起诉要求弟弟腾房,法院判决弟弟腾房,并承担腾房前的租金。
【争点】
刘某的弟弟不服不服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以此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能遵循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破坏司法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侵害上诉人的基本民生,导致上诉人无房可居忧患,特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撤销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一、二两个判项内容,发回重审;或查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现住房屋今典花园系上诉人的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被上诉人在父母病重期间,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将父母的承租房更名。上诉人发现后,要求被上诉人及时恢复到原始状况,撤销其私自更名的行为,2010年被上诉人就被上诉人私自更名一事,要求其恢复原状,被上诉人让上诉人给其一笔款项后将承租权过户给上诉人,经双方协商,基于上诉人多年照顾父母的情义,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一百八十万的百分之二十优惠价给付,基于亲情上诉人未再深究,心想能够保障居住条件即可,上诉人将原有房屋变卖把一百四十四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汇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款项后,反悔此前的约定,并通过法院起诉腾房。
【分析】
上诉人现居住的房屋系公有住房,并非被上诉人的产权房,此房原承租人系上诉人的父母,上诉人进住涉案房屋,业经父母的安排,上诉人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义务,被上诉人虽事后变更承租人,但其无权改变原有承租人已经确定的居住事实,被上诉人无权以未征得原承租人以及共居人同意,用事后更名的行为逆推上诉人居住行为侵权,被上诉人有义务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权利。
本案涉及的标的系公有住房,并非上诉人父母的个人遗产,原承租人通过遗嘱方式留给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合法。
原审判决确已查明上诉人长期同原承租人居住,形成共居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更名时明知上诉人持续居住的事实,依然私自更名,并利用事后行为作为要求上诉人腾房的条件,此举违背“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的古老原则,法律应当禁止有害的行为,被上诉人即然明知上诉人居住,其作出更名行为时必须接受和保持原有现实状况,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原有居住状况带来的责任,必须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条件,被上诉人后更名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社会公平与正义角度审视,上诉人并不知道也无须知道被上诉人的行为将对上诉人产生不利影响,上诉人善意的行为无须对被上诉人的更名行为负有腾退责任;原审判决用事后行为否决事前行为,极易造成社会恐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非常不利,在强调民生权利的现代文明司法时代,坚持事后行为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系法律价值倾向,关系人权保障,民法通则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同样应得到适用。如果允许被上诉人有机会利用过错行为追求巨大利益,实际上是变相纵容投机取利行为。
【法理】
原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五条为裁判依据系用法错误,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其权利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更名前上诉人即取得合法居住权,被上诉人更名在后,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房承租纠纷案件审判指导,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经共居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转让(更名)行为无效。
针对被上诉人(占有物返还请求人)的诉求,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本案一审程序当中,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在其更名前的占有属于非法占有,其更名后,上诉人持续居住行为属善意,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占有为非法时,依据物权法规定,其无权主张返还。自被上诉人更名至起诉时,远远超过一年时间,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款规定,被上诉人无权请求上诉人腾房,或对其腾房要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支持腾房的裁判违法,应予纠正。本案上诉人的占有是原承租人安排的,系有权占有,有权占有人与事后取得占有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占有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前一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交由上诉人占有的情况下,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主体以及事后取得承租权的人均不得向有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审单一审查被上诉人取得承租权的事实,并未审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更名前即占有的事实,更未审查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系非法占有的情形,且法律明文规定,如有侵占事实,超过一年时间的,权利人无权主张返还,原审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返还原物的裁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及侵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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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建设项目提前投产收益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电力建设项目提前投产收益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0年7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各电力局(电力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华能集团公司,新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缩短电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现对电力建设项目实行提前投产收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实行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的电力建设项目,均须考核建设工期。完成考核工期即可提取提前投产收益。火电、送变电项目的考核工期由建设单位、水电项目的考核工期由施工单位(水电工程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电管局、电力局、武警水电指挥部,下同)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均应签订包干合同和中标合同。
二、电力建设项目的考核工期;火电、送变电以国家正式颁发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水电以国家确定的合理工期或招标承包签订的合同工期为依据,由能源部核定。送变电送出工程的保证工期必须满足火电、水电厂的送出。
考核工期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应变更调整。如发生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期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报网、省局提出意见并经能源部会同财政部、建设银行审查批准,方可按调整工期进行考核。
三、为缓解缺电局面,国家计委、能源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电力建设项目提出的指令性工期,即保证工期,各包干单位必须确保实现。凡完不成保证工期的,不得提取提前投产收益。
四、提前(或推迟)投产(竣工)的工期,按机组正式投产开始至包干合同规定的考核工期止的天数计算。提前投产期超过半年的,均按半年计算。
提前投产收益从试生产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五、提前投产电(热)量计算:
火电按提前投产期间实际发电(热)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
水电按提前投产期间电厂各台机组实际平均电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
六、提前投产收益计算:
火电:提前投产收益=厂供电量×1分/千瓦时
提前投产收益=厂供热量×1元/百万千焦
水电:提前投产收益=厂供电量×2分/千瓦时
电网送变电工程(即非配合电源送出工程):
提前投产收益=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固定资产形成率×所在电网上年度实际资金利润率
提前投产收益应从已投产的电力建设项目的新增效益中提取,即从生产单位的税前利润中扣除。
七、提前投产收益分配
提前投产收益按以下比例分配:项目施工单位(招标承包工程为参加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应不少于收益的75%;设计部门3-5%;建设、生产筹建单位等10%;上交能源部10%。能源部集中的提前投产收益,专门用于对电力建设的特殊嘉奖。施工、设计、建设、生产单位所得的收益,用于奖金、福利开支不得高于6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不得低于40%。
八、电力建设项目投产后,可按本办法预提50%的提前投产收益,其余部分待完成试生产和提前期满后再行结算。
九、由于包干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期推迟,超过考核工期的,按推迟的实际天数,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奖罚对等的原则对包干单位实行罚款,罚金由包干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十、提前投产的收益应存建设银行经办行监督使用。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有关电力建设提前投产收益办法,均以本规定为准。在此之前已签订的投资包干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应按本办法变更相应条款。
十二、本规定由能源部商财政部、建设银行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度企业年检已经开始。为做好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年检报告书”的期货经纪公司(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的期货公司除外),填好报告书后,应将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尚未领取“年检报告书”的期货经纪公司,可直接到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好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初检通过后,应签署意见,并于1994年3月底前,将“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损益表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待审核批准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各期货经纪公
司,持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今后,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的期货公司除外),均按上述程序办理。



199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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