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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的条件/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03:05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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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的条件
这里所说的正当防卫,是指一般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如以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应予注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属于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应当指出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故意用枪射击乙时,乙刚好在持枪瞄准丙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具有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如束缚不法侵害人的身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本身既可能已经给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也可能只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人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实施了某种行为,也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性,没有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甲为了盗窃财物于夜间不法侵入乙的住宅,乙发现后喊了一声“谁”,甲便逃走了。由于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损害结果,不可能被误认为犯罪,故没有必要认定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时,当然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的成立并不以防卫行为现实地排除了不法侵害为前提。换言之,只要具有排除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即使客观上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也依然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对正在进行的抢夺犯罪进行正当防卫的,即使不法侵害人仍然夺走了财物,也成立正当防卫。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存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特殊正当防卫);

作者: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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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水文部门预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警先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雷暴、高温、寒冷、大雾、灰霾等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各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九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驻珠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二)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制定市级防汛防风预案并协调实施;指导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防汛防风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统一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下达封桥封路指令;协调督促各区、各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收集整理险情、灾情、并拟制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审核全市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负责全市气象防灾减灾重大事件协调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驻珠军警部队、公安消防、边防等部门参与气象防灾救灾工作。

(四)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五)市宣传部门:负责把握全市防灾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督促落实我市新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信息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令,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与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相关的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工作,将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负责全市防御气象灾害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市科工贸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督促和落实全市通信企业公共区域通信设施的防灾保障工作,保障防灾部门、单位的通信畅通;协调和落实本市通信企业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做好防灾抢险救灾机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八)市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全市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预案,督促学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市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各部门妥善处理因防灾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实施封桥封路,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

(十)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全市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

(十一)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情况,按规定对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市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对受灾和庇护群众进行安置,发放和供给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和落实灾后救助、募捐等工作,统计上报受灾情况。

(十三)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防灾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工作,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规范员工和企业在气象灾害下的防御措施,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十五)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地区;组织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科学防御措施和建议;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在建工地相关企业落实建筑工棚等建筑(搭建)物的防灾工作,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灾后房屋恢复和重建,以及受灾区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鉴定工作。

(十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工具和设施的防灾安全工作;制定和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组织、协调属地运输单位做好防灾抢险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工作;协调各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负责督促客运站、码头、车站及属地运输单位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公众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及服务安排等信息。

(十八)市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设施防灾安全工作,指导和组织港口内船只做好各项防灾工作;同时,配合属地政府落实港区燃料、化学原料等危险品防灾安全工作。

(十九)市海洋农渔水务部门:指导全市农渔业防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渔业受灾信息,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负责农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渔船的回港避风和船上人员转移工作,负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转移等相关情况并报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归口管理全市防汛工程,并按规定标准储备防风抢险物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审核工程防风预案,制定水利工程和在建工程的防风应急抢险措施;在防灾期间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学调控;负责组织和督促水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工作。

(二十)市文体旅游部门:负责通知各旅游企业做好防灾准备,负责督促各旅游机构通知本市在外旅游团队做好防灾准备,督促各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和旅行社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游客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等信息;负责督促各旅游企业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部门:负责在灾害发生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提供疫情监测相关信息。

(二十二)市市政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设施)及城市绿地防风工作,组织抢修受损的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设施),及时排除险情。

(二十三)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四)市口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防灾工作,在气象灾害影响我市时,能够提供临时避险场所供通关旅客临时避险,并根据需要告知各部门落实临时避险旅客基本生活必需品等供应工作;负责督促各口岸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公众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及通关服务安排等信息。

(二十五)市城市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全市范围内影响防灾安全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和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协助属地政府做好违章搭建物清拆工作;协助各部门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工作。

(二十六)市海事部门: 负责通知本辖区内船舶单位密切注意气象灾害发展动向和在港船舶(渔船除外)做好防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水域所有船舶(渔船、自用船、军用船及体育用船除外)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并及时将船舶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情况统计上报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十七)市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第十一条 珠海水务集团负责所管辖水务工程(含在管、在建水务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水务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以及城区市政排水预案等;负责所管辖水库、水务工程、排水设施等防灾、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做好防御气象灾害各项工作。

各区相应部门按照市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负责辖区内防御气象灾害工作。

第三章 气象灾害预警

第十三条 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五级: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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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为戒备信号,表示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或热带气旋在我市800公里范围以内,并可能影响我市。

防御指引:

1.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修改有关计划。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为6级强风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远离岸边及停止所有水上活动。

2.固定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做好就近避风准备。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为8级大风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3.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4.市民尽早回家,尽量避免在外逗留。

5.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为10级狂风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中学、大专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2.市民应留在安全场所避风,切勿外出。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为12级飓风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或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停工停业。

2.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切勿外出,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救助。

第十四条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或每小时超过20毫米的降雨发生,或者强降雨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市民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如需外出,应避免靠近海边,避免接近容易泛滥的河道,避免穿过水淹地区。

3.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及时转移到安全场所避雨。

4.留意有关道路或公共场所积水情况,驾驶人员注意收听交通管制信息。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

2.市民应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亦可到应急庇护场所暂避。

第十五条 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10℃或已达到10℃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使用煤气热水器时,要确保室内外空气流通。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5℃或已达到5℃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0℃或已达到0℃以下。

防御指引:

市民尽量避免外出,避免长时间置身在寒风中。

第十六条 雷暴预警信号:

雷暴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信号表示。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雷暴预警信号表示预计2小时内本市任意地方将有雷暴发生,或雷暴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指引:

1.切勿游泳或进行其他水上运动。

2.切勿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尽量停留在安全场所,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第十七条 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由低到高共分3级: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黄色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橙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注意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市民尽量避免驾车外出,并注意采取防护措施。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八条 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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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高温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防御指引:

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

1.尽量避开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

2.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尽量缩短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

1.高温时段停止露天作业。

2.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第十九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信号表示。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灰霾天气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需适当防护。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条 洪水位标示为(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二十一条 不同灾种的灾害性天气同时或先后出现时,可以多个预警信号同时生效。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本市不同区域灾害性天气差别较大时,可分区域发布预警信号。

高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

第二十二条 预警信号发布后,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及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播单位(以下简称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相关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电视台在频道右上角应始终悬挂预警信号图标且不得遮盖,并以字幕形式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

预警信号解除后,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号解除信息后及时撤下预警信号并告知公众。

第四章 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

第二十三条 高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

第二十四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台风动向,其中电视台、电台应每3小时至少1次分别通过字幕和新闻向公众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风准备工作。

(三)海事、渔政部门应通知辖区船舶做好避风准备,港口管理部门应通知港口企业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其中电视台应每2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小时播报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二)海事、渔政部门应通知并督促本辖区内船舶单位的出海作业船舶及水上船舶回港或避风锚地避风,并做好船上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三)公安部门应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

(四)市政园林林业部门应组织检查户外广告牌,对市政绿化树木进行加固。

(五)文体旅游部门应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防风工作,协助做好海岛游客安全撤离工作。

(六)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督促和检查施工企业做好在建工程的防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教育部门应负责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对已到校(园)学生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向公众公布庇护所的地点:其中电视台应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每日1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民政部门应及时开放庇护场所并向公众公布,检查、落实庇护场所生活物资;卫生部门对庇护场所进行防疫情况检查。

(四)海事、渔政部门应检查船舶避风情况,督促船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

(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停止户外作业。

(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在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七)交通运输部门如因天气原因停航停运,应及时将有关讯息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中学、大专院校停课,教育部门应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对已到校(园)学生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电视台应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两次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每日两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市民应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的人员到庇护所或安全场所。

(五)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抢修、抢险工作。公安部门根据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对沿海路段、高速公路和桥梁实施交通管制或采取封桥封路等措施,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二十八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应停工停业。

(二)电视台、电台每15分钟应在节目中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负责每日2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公安部门应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

(四)交通运输部门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运输服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五)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应及时隔离受损严重或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九条 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民政部门应做好因灾死难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运输、公路等单位应负责水、电、气、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五)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危急项目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六)海事、渔政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七)宣传部门应统筹市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八)其他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灾后生产生活秩序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十条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雨,其中电视台、电台应及时将暴雨信息及防御指引告知公众。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将相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告知市民,及时播发暴雨信息以及道路或公共场所积水情况。

(二)海洋农渔水务部门应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排泄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进行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四)公安部门应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对水浸严重的路段进行封锁,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二条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学校应做好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电视台、电台应及时滚动播报或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三)市民应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疏散、转移已发生地质灾害或存在隐患地段的有关人员。

(五)民政部门应及时开放庇护场所并向公众公布,做好因灾死难者相关善后工作。

(六)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七)公安部门必要时应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三十三条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海洋农渔水务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相关防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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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建住房[2002]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将于2002年3月11日开始试行。此报表制度主要包括“房屋概况、房地产交易、住房置业担保、房地产权属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九个方面的内容。现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制度要求认真做好组织、上报工作。

  附件: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审核意见的函》(略)

     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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