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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是否为犯罪的思考/肖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29:57  浏览:8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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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是否为犯罪的思考

肖汉


  【摘要】 精神病人[ 文中所指的精神病人都已满18岁]在发病期间失去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时,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通常会认为无罪,然而在客观上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已经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并且法律所处罚的就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人道主义的影响以及社会道德的提升让我们对于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有更多的包容,但是法律的严谨性需要我们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有更多更深的思考与研究。

  【关键字】精神病 犯罪 权衡 刑法 道德

  精神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行为和思想通常差别与正常的社会人。在病理学上,精神疾病一般分为轻型与重型两大类。轻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有一定的自知力。尚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能保持与环境适应的能力。所谓重型是指患者对自身的精神异常表现没有自知力,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活动,丧失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这种轻重之分也是相对的,一些重型精神疾病的早期常呈现轻型表现。[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
  定义精神病人的标准是看此人是否“正常”。那么“正常”的标准是什么呢?何为我们认定的“正常”?我们可以发现世界上没有动物是患有精神病的,只有人类才会有精神病。这归结于人类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思想。
  人有理性的思想,人类是受到这个世界的自然法则约束的,这个自然法则也可称作理性(logic)[ 亚里士多德理性(logic)哲学观点]。人类需要食物和水来供能量维持生命;人类受到地球万有引力的约束;人类需要空气而不能在没有空气的外太空生存等等。同样人类的行为也必须符合世界的自然法则,也就是要遵守自然规律,人类不可以用鼻子吃饭,只能用嘴巴通过消化系统;人类不可以像鸟一样飞行,因受到地球引力作用自身具有重力等等。在人类的思想道德方面,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逐渐形成了不可乱伦、不可杀人害命这些基本的道德观念。那么对于正常标准的界定,应该是一个符合自然法则(logic)和人类的基本道德,?K且要合乎人类在社会中所形成的习惯。当一个人不符合这个“正常”的标准,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一个人如果他不穿衣服到处游荡,人们一定会认定他患有精神病,因为他的这个行为违背了人类道德伦理——人们都需要衣服遮羞。同样的,在大热天有一个人穿着厚厚的棉袄在大街上游荡,也会被人们认为他有精神病。因为我们在这个社会上生活,受到大自然法则的约束,夏天天气热,穿厚厚棉袄显然是违背了这个自然法则,也不合乎社会习惯。为此,笔者认为精神病人的判断标准是按其是否“正常”,而所谓的“正常”是相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界定的,即符合自然法?t,以及人类的道德伦理,还有人类在社会中所形成的习惯。当一个人的行为违背这个“正常”标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患有精神病。
  这是一个典型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例:2000年4月18日深夜2点左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高某突然心血来潮,捅醒了身边的妻子,处于熟睡中的妻子烦了,就骂了高某一句,不料这下可激怒了高某,上去就对其妻进行殴打,其妻也不甘示弱,与高某对打起来,丧失理智的高某就找来三棱铁锉朝妻子的头部砸去,又找来菜刀,向妻子的脖颈砍去,他的妻子立刻倒在了血泊中。[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一样被判刑》 刘士玉]在该案中,高某是精神病患者,因为他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从而实施了能满足高某心理状态的行为——杀死其妻。

  从精神病理学角度上说,通常精神病人发病是由于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包括生物因素,即自身的遗传或自身的体制;还有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即生活事件或者自然人文环境[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从上面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例来看,高某发病是由于自身的原因,然而此时高某应该处于轻度状态,由于受到其妻的激怒,亦就是外来因素的影响,令高某受到刺激,导致高某处于一个重症状态,失去了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亦就是高某处于重症精神病状态中。
  当精神病人处于病态时他们自己也不会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没有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甚至在行为实施之后自己也不会记得自己曾实施的行为。笔者发现患有精神病的人,他们的思想意识似乎不只有一个,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在没有自制能力和分辨能力的状态时,是由另一个意志来支配他的行为。首先,精神病人处于正常状态时,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使他们处于轻度的病态,依然具有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人性的角度看,笔者认为这种一定的能力是具有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性[ 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性是指不可杀人谋害,不可违背伦理以及不可违社会道德等]的分辨力和控制力。此时他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认定他们为正常人。其次,当他们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时,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一定是由一个意志来支配的,可以当精神病人恢复正常时却往往不记得自己曾经做过什么,这也可以推断出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的意志和正常时的意志并不相同,即这个精神病人具有至少两种意志。
  精神分析学家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指出人格可分成三个层次,即意识,前意识及潜意识,相对应的就是人格结构中的本我、自我和超我。[ 《人格心理学》JerryM burger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三层次的观点,精神病人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人格是成立的,典型的是患有多重人格障碍症的精神病人。多重人格(Multiple?Personality)一种由由心理因素引起的人格障碍,也可以把多重人格这样界定:在个体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且不同的人格,每一个人格在一特定时间占统治地位。这些人格彼此之间是独立的、自主的,并作为一个完整的自我而存在。[ 《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 亦可以说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存在的子人格。[ 《美国精神病大词典》]总的来说,精神病人具有至少两种以上的人格意志,其中包括处于正常状态下的意志,还有处于精神病状态下的意志。
  既然精神病人不仅是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正常”标准的人,同样精神病人也可以认定为具有多重人格的人。“正常”的标准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这个“正常”也是社会稳定持续的基础,也是法律存在的目的,维护社会生活正常的进行。精神病人的不正常行为显然是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妨碍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笔者认为,精神病人这种侵害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危害行为”。首先精神病人具有多重人格的特点,精神病人发病时是由另一种人格意志支配从而实行了侵害行为,此时的意志依然是属于精神病人的。从心理学和病理学角度上来说,这种意识就是精神病人自身的所拥有的并且独立的,这种意识是虽然“不正常”,但是不可以把这种意志作为例外,每一个犯罪分子在犯罪的那一瞬间都是“不正常”的,那显然是不可以例外的。另一方面,精神病人的另一种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法益,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固然是危害行为,不能因为精神病人此时的意志是另外一种意志而否认他的危害行为。
  这样,以维护社会安定以及人民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的法律理应对其“不正常”行为进行处罚。首先,刑法是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财产安全以及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刑法至少要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当人们破坏这个正常的秩序时,就应当追究由刑法管辖。精神病人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秩序;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再次,法的目的是要维护社会公共持续,法律所惩罚的是危害行为,并不惩罚主观思想。我国刑法是针对犯罪行为,当行为人危害国家社会公共财产安全及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必须对其危害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精神病人在客观上确实实行了危害行为,使法益受到了侵害,那么根据法律针对行为非思想的原则,是应当承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是指重型精神病。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是指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危害国家社会、公共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行为主体是出于精神病发病状态的行为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在事实行为的时候是处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
  在法理学界,张明楷教授也认为精神病人处于病态状态时,是应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张明楷教授认为法律所追究的是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若该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也就没有侵害到法益,也就不会构成危害结果结果。这样看来,张明楷教授是以精神病人不能构成“危害行为”作为免其刑事责任的理由。为此,笔者认为精神病人处于发病期间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不认定为“危害行为”有不合理之处:其一,危害行为的定义按照其语意来分析,是指该行为对行为实施对象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该行为造成了以行为实施对象为主体的危害结果。根据这个标准,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其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危害行为”其二,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的法益主体,当某种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主体,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这种当然是危害行为。其三,不能把精神病人的意志状态不正常作为例外,每一个罪犯在犯罪那一瞬间的意志都是不正常的,这当然不能例外。同样,精神病人有多种意志并且相互独立,当精神病人处于一个不正常的意志状态时也不能例外。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然而这种尺度如何把握,是否可以把精神病作为减刑的依据?每一个在社会中存在的人,都有一个本我的意识,精神病人本我的意志状态是正常的。刑法是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每一个人都受到刑法的约束。在刑法约束下的每一个社会人的行为,都是由本我支配的。那么,精神病人受到他的另外一种非正常的意志支配时,所实行的危害行为,显然是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精神病人的本我,也就是支配刑法约束下每一个社会人行为的本我意志是无辜的。从客观上,精神病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主观上,考虑到精神病人的特殊性,也应当酌情减刑。


参考文献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
《西方哲学简史》 罗素
《精神病人触犯刑法一样被判刑》 刘士玉
《精神病学》孙学礼 人民卫生出版社
《人论》 唐崇荣
《人格心理学》JerryM burger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
《美国精神病大词典》

联系方式 timothy_2012@liv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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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附件: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附件: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本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不符合财政部《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关于集体企业征税条件的,也属城乡个休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三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和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下列各项开支,不得在税前列支∶
(一)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开支的各项费用以及赞助金、赔偿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三)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未经注册人员的工资;
(四)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以及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五)非法凭证支付的开支;
(六)应在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等;
(七)市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得在成本、费用及其它项目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 纳税人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经营期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十五日的不计。
第五条 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按照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超过五万元的,对超过部分实行超额累进加征∶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五万元至六万元的部分(不含五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
(二)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六万元至八万元的部分(不含六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
(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八万元到十万元的部分(不含八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三十;
(四)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十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十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四十。
第六条 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孤老、烈属以及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自身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免征所得税。
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较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区、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但需报市税务局备案。
根据社会需要或特殊原因,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的,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第七条 除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者外,纳税人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统一帐册格式和核算办法建立帐册,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由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征收主要采用查帐核算、申报定率、定额客率以及代扣、代缴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区、县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核算情况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按月征收或分月预缴的,于次月七日内缴纳;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于季度、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开票后七日内缴纳。
第十条 纳税人停业时,应办理停业清理期间发生的纳税事项,并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缴销未使用的全部发货票。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逾期不缴税款的,除限期追缴外,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起迄时间的计算,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到缴纳税款的当天止。
第十二条 纳税人偷税、抗税的,依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税务局《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条例》中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收入;
(三)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纳税人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收入;
(四)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吨收益;
(五)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
级距│ 全 年 所 得 税 │税率%│速算扣除数
│ │ │ (元)
───┼─────────────────┼───┼──────
1│不超过1000元的 │ 7│ 0
2│超过1000至2000元的部分 │ 15│ 80
3│超过2000至4000元的部分 │ 25│ 280
4│超过4000至6000元的部分 │ 30│ 480
5│超过6000至8000元的部分 │ 35│ 780
6│超过8000至12000元的部分 │ 40│ 1180
7│超过12000至18000元的部分│ 45│ 1780
8│超过18000至24000元的部分│ 50│ 2680
9│超过24000至30000元的部分│ 55│ 3880
10│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 │ 60│ 5380
───┴─────────────────┴───┴──────
超额累进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86年5月17日

印发《汕尾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汕尾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8年1月2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办法


  为加强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市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全市产业转移园区的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规范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为规范管理,建立市区以及市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红海湾开发区用地“五统一”会审会议制度。会审工作统一由分管城市建设及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区范围内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会审工作,市城市规划局予以协助。参加会审人员包括: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建设局、城市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属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红海湾开发区范围内的用地,非农建设会审会议由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会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局予以协助。参加会审的人员包括: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城市规划局局长,区管委会分管建设及国土工作的副主任,区管委会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发改局)、农业局、环保和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人。
  根据不同的会审内容,会议可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二、会审内容
  (一)全市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内分批次上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外单独选址上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调整规划、申请用地指标等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也列入会审内容。
  (二)市区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审查工作。
  三、会审程序
  (一)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内分批次和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外单独选址上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程序: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省、市发改部门下达的年度发展计划及指标要求做好详细规划。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上述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拟订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用相关方案:或根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供地量拟订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用相关方案。
  2、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对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用相关方案进行会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修改补充的决定。
  3、会议审查同意的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区)国土资源局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材料,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
  (二)市区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投资者)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若用地预审许可,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单位(投资者)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市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市发改部门(外资的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手续;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3、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有关单位的意见,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议审批。会审小组根据申请情况,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对《供地方案》进行会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补充材料重新报批的决定。会审会议认为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规定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会审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开发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经会审后一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4、经会审会议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填写《汕尾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批表》报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后,各部门按会审会议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5、如农用地和集体土地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调整征用的,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红海湾开发区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投资者)向区(包括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红海湾开发区。下同)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建设项目用地初申请,向区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若用地初审同意,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区规划部门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单位(投资者)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市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改部门(外资的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手续;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3、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上述有关单位的意见,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议审批。会审小组根据申请情况,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对《供地方案》进行会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补充材料重新报批的决定。会审会议认为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规定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会审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会审后一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4、经会审会议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填写《汕尾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批表》报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后,各部门按会审会议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5、如农用地和集体土地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调整征用的,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全市产业转移园区用地管理审批程序:全市产业转移园区用地原则上以园区所在地管理为主。但为规范全市产业转移园区用地和建设管理,产业转移园区有关项目用地必须预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再由用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汕府办[2005]2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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