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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交通肇事责任如何认定/孙文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5:10:34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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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交通肇事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6日17时40分左右,马大龙驾驶皖NJ34/01278号“福星”牌变型拖拉机由军天湖农场返回文昌镇,当车行至G318线326km处,遇易小江无证驾驶的自行改型的无牌、无照、无灯光小型手扶拖拉机横穿公路,当该车从公路中心隔离带开口处左转弯变更车道至公路右侧向文昌方向行至3-4米远时,在超车道上,马大龙驾驶的拖拉机左侧车头碰撞易小江驾驶的小型手扶拖拉机右侧厢尾部,造成小型手扶拖拉机上乘车人吴荣花当场死亡,易小江和乘车人陆世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马大龙驾车逃逸,后于次日凌晨自动到交警部门投案。
[争议焦点与评析]合议庭在处理时,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易小江驾车虽然有违章行为,但马大龙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之规定,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之规定,推定马大龙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现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两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应予以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大龙身为驾驶人员,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谨慎驾驶车辆。事故发生后,在被害人易小江的请求下,打电话报警时,隐瞒了自己肇事的真相,且不抢救伤者,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大龙肇事后虽然逃逸,但易小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自行改型的无牌、无照、无灯光的手扶拖拉机,且人货混装,横穿公路至快车道上,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明显的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马大龙的逃逸行为,并非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部门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定被告人马大龙负事故全责,证据显然不足。因此,对该起事故,不能适用“推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交警部门的不当责任认定,应予纠正。
第三种意见认为:易小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自行改装的不合格车辆,横穿公路至快车道上,对此起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马大龙当时驾车是正常行驶,如果易小江不违章驾车,横穿公路至快车道上,本起事故也就不会发生,况且马大龙驾车逃逸是后来的行为。因此,马大龙和易小江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孙 文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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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督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督查工作的通知

交运便字〔2010〕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以及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的规定,确保实现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目标,根据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厅运明电〔2010〕06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390号)的要求,部决定对各地贯彻执行部11号令的有关工作和开展客运运力调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督查内容

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0]12号”文件精神、开展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贯彻执行部11号令以及实施客运运力调控的情况(具体督查内容见附件1)。

二、 督查方式

部道路运输司牵头组成若干督查组,以重点抽查的形式赴部分地方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以及辖区内部分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及运管机构,对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工作程序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察方式主要以现场实地查验、检查相关材料、座谈为主,必要时将对相关人员掌握业务情况进行测试。



三、 督查时间

10月10日至10月30日。

四、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部道路运输司曹磊 010-65292755,刘伟俭 010-65293754。

五、 其他事项

1、请各相关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道路运输局积极配合,提前做好督查准备。

2、各督查组拟赴相关省(市)督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督查内容




--------------------------------------------------------------------------------


抄送:部政策法规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文档附件:

附件: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督查内容.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009/P020100919529561949238.doc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北京分行、政策性银行、各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信用合作协会筹备办公室、
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精神,确保中央预算收入及时收纳缴入中央金库,现将《中央在京行
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工作,确保中央收入及时收纳入库,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指北京海关、北京外汇管理局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条 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被处罚单位(个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除按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收缴以外,其罚款的收缴由被处罚单位(个人)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四条 在京各家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的对公营业机构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称银行),是代行政执法机关收纳罚款的合法收纳人。
国库经收处代收罚款以及国库所在行收纳罚款的处理手续,比照现行的纳税人使用的一般缴款书的处理手续办理。
第五条 各银行的储蓄机构不办理代收罚款。
第六条 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向被处罚单位(个人)依法执行罚款,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填制“行政处罚缴款书”,交被处罚单位(个人)。被处罚单位(个人)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持“行政处罚缴款书”,以现金
方式就近到银行交纳罚款。
对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50%的罚没收入即,海关缉毒罚没收入和违规罚没收入、外汇管理局的罚没收入等,行政处罚机关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分别填制中央、地方两份“行政处罚缴款书”交被处罚单位(个人),就地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缴入中央金库的“行政
处罚缴款书”右上角加盖“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左上角加盖“专员之印”章)。
行政处罚机关按照规定直接收取的零星罚没收入达1000元时,应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汇总填制“行政处罚缴款书”及时上缴国库。
第七条 “行政处罚缴款书”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印制发放。缴款书为一式五联:
第一联 收据。银行收款签章后退缴款单位(个人)。
第二联 借方凭证。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缴现金的此联作银行现金借方传票的附件。
第三联 贷方凭证。收缴国库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 报查。国库收妥后送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
第五联 回执。国库收妥后送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再转送行政处罚机关。
第八条 “行政处罚缴款书”由行政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和缴款单位分别记载下列内容:
1.行政处罚机关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行政机关”,填写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缴款单位“全称”,系被处罚单位(个人)全称;
“预算科目名称”,按罚没收入性质填制,例:北京海关分别填431001海关缉毒罚没收入、431009其他海关罚没收入,北京外汇管理局填4350其他罚没收入;
“缴款期限”,系执法缴款的最迟期限;
“填制日期”,系开具缴款书的日期;
“处罚决定书编号”,系行政处罚机关处罚决定书编号;
“缴款金额”,系应缴纳罚没收入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2.缴款单位(个人)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开户银行”(使用现金交纳的应填写代收银行的名称);
“银行账号”(以现金方式缴款的免填);
在“缴款单位公章”处签盖预留银行印鉴(未在对公银行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银行不予办理:
1.缴款书必须记载事项填写不全或不许更改事项有更改之处的;
2.缴款书非一式五联套写的;
3.缴款书上罚款金额人民币大、小写不符的;
4.超过行政处罚机关限定缴款期限的(行政处罚机关限定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最后缴款日);
5.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单位到非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罚款的;
6.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单位在其缴款书第二联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存款不足的。
第十条 因前款所列理由,银行在拒绝办理收纳罚款业务时,应当向被处罚单位(个人)出具拒绝受理证明(以退票理由书代)并签章。
第十一条 被银行拒绝受理的被处罚单位(个人),应自被拒绝受理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原缴款书和银行开具的拒收证明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换开缴款书。
凡属行政处罚机关填制错误造成的拒收,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免加处罚。超过规定时限,从超过规定时限起加收的罚款部分与罚款一并填入“金额”栏。
第十二条 因错缴或经行政机关复议后需要退还罚款的,按现行的审批程序办理国库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 罚没收入缴库金额,由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收款国库、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互相进行核对。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更正。
每月终了5日内,年度终了15日内,行政处罚机关向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罚款收入缴库月汇总表”。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国库的月报、年报、行政处罚机关的“罚款收入缴库月汇总表”进行账务核对。核对中发现的问题由征收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代收罚款的各管辖行(分行级)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内将全年代收罚款金额报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经核实后,按各行代收罚款实际入库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对行政处罚机关罚款的收缴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截留、挪用应缴罚款收入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表1:
罚没收入缴库____月汇总表
执罚单位: 单位:元
---------------------------
| | 本月发生 | 累计发生 |
|-----------|------|------|
| 处罚通知书(份数) | | |
|-----------|------|------|
| 处罚通知书罚款金额 | | |
|-----------|------|------|
| 当场收缴罚款金额 | | |
|-----------|------|------|
|其他单位转来的罚没收入| | |
|-----------|------|------|
| 小 计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表2:
____银行____年度代收罚款收入汇总表
单位:元
---------------------
| 执罚单位 | 罚没金额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代收罚款机构印章)



20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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