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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突出现象浅析/张文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5:50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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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突出现象浅析
作者:张文革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虽然经过多年"严打",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种犯罪率开始出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犯罪年令相对提前,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凶狠,危害严重,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早在十多年前党中央就多次提醒全党要重视和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对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将是二十一世纪希望所在,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事业成败、危及千秋的重大问题。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人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讲,其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正处于形成时期,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巩固,极易受家庭的、学校的和社会的影响和冲击,能否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时期至关重要。从心理素质上讲,他们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心理素质还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容易接受外界的暗示和诱惑,感情易冲动,行动易过激,往往会做一些出乎意料的举动。因此,研究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努力探究其超轨足迹,寻求矫治谋略就愈来愈显的重要。为此,我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我们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和特点。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
1、情形性大,可塑性强,使之产生是非不分、盲目自信的心理。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向成熟发展的过渡时期,这期间他们的心理和生理都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他们自我意识增强,具有成人感和独立意向,反映在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感新鲜好奇,什么都想尝试,但由于其知识面有很大的局限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往往分不清是非、善恶、美丑,缺乏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和审美观,易受到坏人的腐蚀、拉拢和引诱而走上歧途,从他们的犯罪经历看,都有一个形成错误认识的开始,到养成不良习惯和出现劣迹直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发展演变过程。自认为是结交了一些"讲义气、敢冒险、跟着他们不吃亏"的朋友,他们一般三五成群吃吃喝喝,出入游戏厅""迪厅"手头不宽余时,便合伙实施盗窃。2002年元月我区一库房后被人挖一大洞,库内丢失大量物品,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调查,根据大量走访调查,认定为未成年人所为,并在某修理铺中发现了赃物,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据查:这些人均为中学生,年令最大的为16岁,最小的为13岁,共计八人,平时他们在一闲置的地下室聚居,一般白天逃学,夜间上网,午夜时便出来进行盗窃。
2、控制能力差,情感波动大,动机上盲目性、行为上突发性。
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甚至为一件小事就以残忍野蛮的手段将人杀死。
2001年11月21日晚,我区一11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因上课时看租来的书被老师没收,需向店主赔书钱,便于当晚怀揣匕首,来到一个体粮油店,买完泡泡糖后,将店主捅了22刀(死亡),并将店主4岁的女儿连捅2刀(重伤),拿上柜台内的134.4元后逃跑。
3、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早熟,引发心理变化快,如引导矫治不好,就会走上犯罪。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性发育早熟已不鲜见,由于性知识的缺乏,对性内容的好奇心理特别强烈,他们对性行为正确与否的认识基本处于无知状态,生理变化带来一系列心理变化,由于当前我国对青少年早期性教育工作落后,同时社会上文化娱乐场所没有彻底清除不健康的文艺作品,使其受到外来淫秽、色情、恐怖等影响和其它不健康东西的刺激,特别是黄色声像品、书刊的腐蚀,可能使他们为所欲为地追求的刺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学校、家庭教育管理监护力度不到位,使其失去约束力而引发犯罪
学校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理想及法制教育有待加强,在教学中采用的也只是启发式讲授的单向信息传递,学生也只是耳听、手记,主动性受到一定限制,没有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自学讨论,双向回答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另外,就是家长忽视子女8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掌握,约束力不强,甚至个别家庭家长及成员整体素质低下,不仅完全放弃对子女的思想教育,反而以个人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影响子女。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多是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和精神刺激。
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某些分配不公的现象,使未成年人心理上形成严重不平衡,当他们生活、学习或社会交往中受到某种刺激时,使其心理状态与周围的社会环境发生激烈冲突,心理矛盾恶性膨胀,因而其犯罪也带有一定的突发性 。不少未成年人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寻找精神刺激,变换手法向侵财方面转化,这是当前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如2001年7月至9月间,我区连续发生二轮摩托车、后三轮摩托车被盗案13起,影响较大,此案引起公安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据查:这么4名嫌疑人均为维吾尔族,年令最大17岁,最小的15岁,他们结成团伙流窜多地地进行盗窃。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由过去的盗窃型,逐步向抢劫杀人等极端化发展,由简单的冲动冒险向预谋性的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方向发展,更为严重的是由非暴力犯罪向暴力犯罪甚至严重暴力犯罪方向发展;由愚昧型向智能、成人化转变。在作案方式上由本地作案向流窜作案方向发展,并在作案上注意伪装、破坏现场,转移赃物,利用现代化的通信工具联络和现代化的交通工具。
从上述来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法制教育非常必要,未成年人的世界观逐步形成时期,在这个阶段,其思想是最活跃,好奇心最强,什么都想了解,什么都想尝试,加之社会阅历不多,面对繁杂的社会现象,很容易染上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投机取巧等不良习气,也容易被人利用走上邪路。因此全社会都就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现实,要形成一个家庭、社会、学校、共青团组织一条龙的管理教育体系,全社会会形成一股合力,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研究工作。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城市,除少数民族可以生两个孩子以外,绝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是父母和心肝宝贝,做为家长疼孩子、爱孩子是应该的,但是父母对孩子生活上的关心远远大于对心理上的关心,对孩子生活技能、专长的培养远远大于对孩子思想、道德方面的培养。作为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教师对学生智育的重视程度往往大于对德育的重视程度。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教师不喜欢,同学看不起,这无疑使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产生被社会遗弃的心理,自暴自弃,加入到被社会遗弃的人的行列中,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难度。因此在这个年代出生的人也是犯罪的高发阶段,对他们的管理教育非常重要,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法制观,才能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才能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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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商丘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凤兰

  2005年4月5日


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

贵州省人大


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
  (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7日公布 2002年3月1日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环保、水利、卫生、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按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投资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建设规划开发建设的地区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二)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用水;
(三)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设施和专业人员,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四)按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保持不间断供水,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需停水时,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六)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开展昼夜24小时报修受理业务,管径100毫米以下的输水管损坏,24小时内修复,100毫米以上的,及时修复;
(七)按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收费;
(八)定期抄表,按时送达缴费通知单,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提前30日通知用户;
(九)定期检修、清洗城市供水设施;
(十)改造陈旧管网,保证供水,防止漏失。
第六条 居民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城市供水企业抄验表,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的更换和维修;
(二)按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缴纳水费;
(三)更名过户,由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供水企业抄表时进行登记;
(四)改变用水性质,由申请人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办理手续。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水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合同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
第八条 超过城市供水企业服务压力的用户,应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和卫生标准应符合规定。
第九条 新装、改装、迁移进户水表前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城市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应确保埋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交审批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应提供城市地下供水管网相关资料。
供水企业应向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实行一户一表制,按户设表、抄表到户。
未按户设表、抄表到户的,供水企业应在2005年前实行一户一表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须按户设表、抄表到户。
第十二条 水表须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水表自然损坏,供水企业应无偿更换,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最低月用水量计费。因用户责任造成不能抄验水表的,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计费。
供水企业由于抄表错误、水表计量不准等多收的水费,应予退还。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等公益性用水,由城市供水企业装表计费,定点供应。
消防用水免收水费,消防单位应按月将上月消防用水量报城市供水企业。消防单位的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应按表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二)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装泵抽水;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输配管道上的闸门及附属设施;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修建建筑物等;
(五)不办手续改变用水性质;
(六)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七)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八)干扰或阻挠城市供水企业施工、抢修和维护工作;
(九)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新建自备水源。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检查维修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水费的,可按每日处以应交金额的1%至3%罚款;
(二)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按其非法用水量的5至10倍计算处以罚款,不能确定非法用水量的,按最高月用水量乘以6个月计算;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装泵抽水的,按取水管径流量乘以使用天数和当地水价计算处以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可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下罚款;
(七)不办理销户手续,造成水量流失的,除补交损失水量水费外,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改变生活用水为生产或经营用水隐瞒不报的,除按差价补交水费外,并处应交水费3倍以下罚款。
有本条(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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